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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7-11-10

          为有效惩戒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权益,近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后,各相关部门将对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

          什么情况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将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被公示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各级人社部门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后列入“黑名单”。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应当依法列入或移出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要定期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人社部门将把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河南省人社厅要求,要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结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抽查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将列入“黑名单”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每年对列入单位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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